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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来看看]秦晖: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原创空间, 情感绿洲
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 发表于 2008/3/19 16:24:24 |
http://www.papercn.cn/news/jjxll/2006-12-31/06-12-31-170CI.asp
秦晖: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一中国改革为什么成功 现在关于国企退出问题的讨论不少,而国企的退来退去说到底无非就是一个产权改革的过程,但目前却似乎很少有人来关注产权改革的公正性,或者是认为改革并不需要公正,或者干脆就是打着公正的旗号反改革。对此如果不加以澄清,国企改革的最后结果很可能就会未必如改革者所愿。 中国改革是人类历史、现代化史乃至经济转型史上十分罕见的个案。就先于实现民主化和公共资源控制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进行私有化与市场化这点而言,可以相比的大概只有越南等少数几国。而在这几国中,中国又有其唯一特殊性。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中国是唯一在整个转型期(到目前为止)一直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国家。这一点引起了世界关注。在国际上人们一般从“渐进”还是“激进”来解释这一现象。 中国也有激进改革。有人说中国改革不搞休克疗法,因而成功了(克鲁格曼);有人则说中国的成功领域恰恰都是那些一步到位的领域,如解散人民公社、开办特区等,中国的外资优惠政策是大大超过东欧的,中国的劳工政策之偏向资方更是超过所有的西方国家,可见中国的成功证明了改革必须激进(萨克斯)。 还有人以乌克兰、白俄罗斯并未搞“休克疗法”,但经济却比俄罗斯更糟来证明渐进未必有益。一位波兰学者更直言不讳说:中国成功地吸引了除美国之外全球最多的外资,我们比不上,因为我们的工会太强大,吓跑了投资者。哪个老板不想到那有政府撑腰而不许工人讨价还价的地方去设厂呢? 而在国内,关于“渐进”“激进”之争并不是最重要的视角。关于中国改革成功(至少是就经济而言,到目前为止)的原因,国内的主流意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 第一阶段从1989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那时八九刚过,东欧剧变,国内正全力反“和平演变”,对改革极力强调“姓社姓资”之分。中国搞的是“社会主义改革”,所以成功了,而东欧搞的是“资本主义复辟”,所以失败了,就成了一种主要的解释。 第二阶段从1992年末到1997年“十五大”。小平南巡,使经济改革再次加速,而且邓明确指出,不要争论“姓社姓资”,于是对中国改革成功的解释从“方向”转向了速度与方式。“姓社姓资”之别为“渐进激进”之别所取代。主流的说法是:中国搞的是“渐进改革”,“摸着石头过河”,顺利过去了;而东欧搞的是“激进改革”,主张“人不能分两步迈过壕沟”,结果一步没迈过就摔惨了。 在这类说法中还有一种略为不同的解释,即“增量—存量”之说,认为中国与东欧之别并不完全在于速度,中国非国有领域的改革其实也非常激进(如对外资、私企、乡镇企业),在原体制外的“增量”上取得了成功,而国有领域即“存量”则尽量维持。东欧则不然,它忽视了“增量”,一开始就企图改造“存量经济”,结果是费力不讨好。 1997年“十五大”以来进入了第三阶段。十五大不仅确立了市场经济目标,而且号召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实行“突破”,并把产权重构作为重点,提出了不争论“姓公姓私”的口号。当时舆论称会议精神是“可以,可以,也可以”。这样便摆出了中国也要以激进手段进行“存量”改革的姿态,原有解释模式便显得过时了。 同时过去改革模式中积累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社会公正问题。对此政府在90年代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明确了公平不能“优先”的态度。于是新的解释模式逐渐形成。这种模式认为中国成功的原因不在于“姓社还是姓资”,也不在于“渐进还是激进”,而在于中国改革遵循了“不道德的经济学”原则,在公平置后或至少不“优先”的条件下强制实现了资源的重新配置。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不言自明的。这种解释模式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种论点上: 1997年王金存(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发表《俄越改革比较研究》一文,提出“休克疗法”未必是个坏主意,越南实行之大见奇效,而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则搞糟了。为什么?因为越南保持了铁腕强权,物价说上涨就上涨,国有企业想给谁就给谁,工人想解雇就解雇,谁也不敢说个不字,于是改革很快到位,效果大显。而俄国则不幸搞了“民主”,弄得政府太软,物价一高,失业一多,就议会里吵社会上闹,“休克”半途而废,改革到不了位,以致有今日之难堪。显然,王文含有他对中国的建议或解释。 1998年,盛洪(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发表几篇文章,从对公共资产私有化方式的“卖还是分”的问题引出论点:在私有化问题上“公共选择”不如“双方交易”,亦即对公共资产的处理不能强调公共权利,而应当由有权者(卖方)与有钱者(买方)“双方”不受干预地自行解决。因为“公共选择”会增加“交易成本”,只有“双方交易”才能使产权变迁的“成本”变得最小。 同样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盛洪又提出“交易先于产权”的观点,即认为对于产权不明晰的公共资产,有权者可以先拿去“交易”再说,一“交易”,“产权”也就自然解决了。这就与自由主义伦理学中诺齐克(Nozick)的“低调正义”发生了冲突。因为按诺齐克的说法,“获得的正义”(Principle of acquisition)优先于“交易的正义”(Principle of transfer),亦即人们必先公正地获得产权,然后才谈得上公正地交易。而在中国现有权力配置格局下,“交易先于产权”而且排斥“公共选择”的过程是怎么一回事,并不难理解。盛洪却认为他所掌握的“案例”表明,这正是中国成功的关键。 二自由主义的立场 显然,以上几种论点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否定了经济改革过程的起点公正原则,尤其是否定了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初始分配中的“获得正义”原则。这就使中国改革中的伦理问题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 在西方,诺齐克提出了最“保守”最“低调”的正义理论:一个所有者,只要他最初的财产来源清白(符合“获得正义”),此后的财富增殖又完全通过自由交易,而没有强制与欺诈,(符合“交易的正义”),则最后即使他富可敌国,那也无可指责,即完全符合“持有的正义”(justice in holdines)。他可以自愿慈善,布施穷人,但国家不能强迫他(例如通过累进税等)与别人共享财富。 当然,诺齐克强调这种“持有的正义”必须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只要其中一个环节不正义,其后的环节也就失去了正当性。如果所有者最初的本钱来源不清白,则哪怕此后他一直实行公正的自由交易,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必须受到诺齐克正义的第三原则即“矫正的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之干预。 对诺齐克的说法,罗尔斯(J.Rawls)是不能同意的。他认为即使财富的积累符合“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其结果也必须受到“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of justice)的限制,因此国家应该对清白致富者也实行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措施。 但是,罗尔斯讲的只是消费的“分配”,他并没有质疑资产的分配本身。因而比罗尔斯更“激进”更“高调”的批评者大有人在,如以麦金太尔与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更不用说社会民主主义各派。他们批评的重点是罗尔斯,而诺齐克已经被认为“保守”得不值一驳。至于比诺齐克更“保守”更“低调”的理论,则人们闻所未闻。 所谓科斯定理,即“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又充分自由,则经济效率就会实现最优”,这是一种关于效率而不是关于正义与伦理的说法。 科斯讲的“交易先于产权”,用的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中产权立法的例子,而18世纪的英国并不存在公共资产的私有化问题,只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义从不严格到严格的问题。因此科斯的理论并不是用来挑战诺齐克的,而是用来挑战凯恩斯的。 科斯在西方有众多的批评者,他们在伦理问题上都持比科斯更“高调”的立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科斯的立场出发看看其学说的伦理意义,这是不会有过于“高调”之嫌的。 科斯与其他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的“国家干预”,是凯恩斯式的或福利国家式的干预,而不是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强制。与后者使用政治强权剥夺公民财产、而且归入国库的财产便进入“黑箱”、其管理者既不由公众授权又不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不同,前两种“干预”都是在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 凯恩斯式的干预,主要是政府以无形税(增发通货)方式扩大开支,增加信贷,刺激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过剩问题。而福利国家政策则主要是政府以有形税(累进所得税)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惠及大众。 在西方的条件下,无论无形税还是有形税,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由他们的纳税所维持的政府要征得他们的认可,要对他们负责,由此形成的资源流向受到民主制下的公民即纳税人的监督。 对这一切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提出异议。新自由主义者既没有指责政府强制或剥夺了公民,也不认为国家干预与权贵利益有什么关系。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由主义者(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把国家干预抨击为腐败之源、权贵利薮是不同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的指责,主要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而从不涉及公正问题。 由于同样原因,新自由主义者在建议对这种国家干预进行纠正时,也只涉及效率考虑而无须为公正而操心,对他们来说,放弃“国家干预”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经济时的起点问题,而只是对原本已存在的市场经济作规则上的调整。 他们也在西方国家倡导国营企业“私有化”,但与东欧不同,这种私有化并不涉及产权的初始配置及其合法性问题,也没有“历史欠账”、“还资于民”抑或“从奴役到自由”这类价值考虑——与哈耶克不同,包括科斯在内的美国新自由主义者尽管不认同罗斯福新政式的国家干预政策,但从不认为新政是“通往奴役之路”,只是说新政影响了经济效率而已。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正是这种“问题意识”的产物。效率是科斯一切学问的出发点,而所谓效率,无非是单位产出所花费的成本的最小化。 古典经济学讲的成本原只是静态的要素成本(资本成本、劳务成本等),后来又发展为动态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而科斯不仅突破了古典成本理论(也是效率理论)的教条,强调了制度运行成本即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而且在此基础上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人们、尤其是困扰自由主义者的两个问题: 其一,为何从理论上讲市场机制能最优化地配置资源,但现实中却常常可以看见市场无效率或“市场失灵”的现象?“社会主义者”说: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无政府”之弊,它不能优化配置资源。而科斯则认定,市场经济的生产效率当然是最高的,但“交易效率”则不尽然。市场的交易需要成本,交易成本太高便导致市场失灵。 其二,那么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呢?“社会主义”者的回答是限制(以致消灭)市场,实行国家干预。科斯的回答则是完善市场,减少交易成本,而在他看来,明晰产权是减少交易成本的有效办法。因此,市场经济一定要彻底实行私有化。 科斯的这套理论不仅自洽地解释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面临的最大挑战即所谓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它提出的以减少交易费用为中心的思路还有可能导致西方企业制度的重大变革。 例如科斯认为企业内部的集权是减少交易成本的关键,而且这甚至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存在的唯一意义。这一想法对流行的企业制度理论,尤其是所有者经营者两权分离、经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互相制约的传统股份制理论无疑会有极大的冲击。 如果按科斯的思路,则两权合一、经营者控股才是好办法。这是否会导致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的历史性变革?许多人都在拭目以待。显然,无论科斯的思路能否实现,他提出的问题在西方条件下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极大的意义。 科斯理论的特点是只谈“交易成本”而不谈交易权利,这决非因为交易权利问题不重要,而是因为这个问题在科斯所处的社会已经解决,已不是他们的问题。因此他的问题其实是有自明的前提的。科斯最著名的论证,如“企业的意义”与“牧人与农人”问题及由此导出的如今几成经典的所谓科斯定理,都有这样的背景。 科斯问道:一个工人为什么宁愿受雇于企业,而不愿直接面向市场出售他的劳务或产品?因为企业这种组织比各个人直接面对市场能明显地降低交易成本。由此增加的好处即使扣除了企业的“剥削”,落到工人手中的也会比他单干所能挣得的更多。这个论证曾被一些人引申为:独裁比民主更能节约交易成本。 但是,科斯为什么不问:奴隶制工场是否更能降低交易成本?工人为什么不愿当一个奴隶?不要以为这不是一个问题。美国经济学家福格尔便曾证明: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的奴隶制经济效率并不比北方的自由经济差。然而科斯不会这样提问题,因为他要比较的,是不同的交易方式之间的成本,而不是交易与抢劫(强制)之间的“成本”大小。 企业的“独裁”仍然是契约行为,即科斯说的:“企业没有使契约消失,但毕竟使契约大为减少。”工人进厂时签订一次契约,这与他在市场上单干则要与所有客户签订无数契约相比,“谈判”费用无疑要省得多。但这一选择只是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没有放弃交易权利。当然,科斯不需要指出这一点,因为这在他们那里是自明的。 交易与抢劫不能比较“成本”,这当然不仅是个道义问题,即使纯就技术而言,抢劫这种非合意、无规则行为也是无法计算“成本”的。如果AB二人在市场上讨价还价而终难成交,某A干脆拔刀把B抢了,你说这是否节省了“交易成本”?显然,即使撇开道义问题人们也无法回答,因为这种无规则行为的结果无法预期:倘若B束手任抢,那“成本”自然很小,但若B也拔刀相抗呢? 在今日发达国家,交易成本理论当然不会引出这样荒唐的问题,但若是在盛行“抢来本钱做买卖”的原始积累时代就不同了。那时的人们没有提出交易成本理论,不是因为他们比科斯笨,而是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面临着完全不同的问题。 在今天处于市场经济原始积累阶段的中国,绕开交易权利问题大谈交易成本,便可能成为一种为“抢来本钱”辩护的理论。如今我们的确听到许多这样的议论: 公共资产的看守者关起门来监守自盗,是一种“交易成本最小”的私有化方式;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决不能让老百姓有发言权,因为“公共决策的成本高于双方交易”;民主私有化不如权贵私有化;“分”不如“卖”,“卖”不如“送”,不管白猫黑猫,能把产权明晰了就是好猫;官僚资本、权力资本有利于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甚至还有人认为,利用目前体制上的集权条件一次性地实现企业领导私人控股或“持大股”是我们的优势,可以更易达到科斯设想的企业内“独裁”,而西方的股份公司要想集中股权就很难。 这些说法的经典依据就是科斯定理:无论产权的初始配置如何,只要交易成本最小,其后的市场交易完全自由,就能达到效率的最优化。 科斯是通过著名的“牧人与农人”问题表述这一后人所称的“定理”的:设若两块地中无栅栏分隔,一块牧牛,另一块种谷。牛越界吃谷,导致牧人增值而农人减产。但初食之时因牛饥,消化好,故牧人所增超过农人所减;及至牛饱而难消化时,牧人所增便不及农人所减了。 现在问:若从社会的观点看要达到农牧二人总收益最大,应当如何?是由政府出面设计一最佳界限并立栅分隔,还是让农牧二人在完全自由的产权交易中设定这一界限?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推理,结论是:无论吃谷的权利最初属农人还是属牧人,只要这权利可以自由交易,双方还价的结果都可得出这条最佳界限,使牧人所增恰等于农人所减,而双方总收益达到最大。这比政府的设计更有效。 显然,科斯这里所称的权利初始设定可以属农,也可以属牧,但并不涉及权利的“初始侵夺”问题。他所要表明的道理是政府的设计不如私人的交易,亦即“国有”不如“私有”,但并不涉及由“国”而“私”的方式问题。 如果换一个提法,假定农牧二人本来各有权利,然而牧人利用国家强权把农人的权利夺来归己,试问此后他们就会“自由交易”而不会冤冤相报地打起来吗?这还有何“交易成本”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初始权利属谁是无关紧要的”吗? 总之,新制度学派在美国面临的是与我们极不相同的问题。他们是在传统私有制与公民权利社会的基础上反对“国家干预”,而我们是在没有这一基础的条件下走出“国家统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这一基础。 前者只是个效率问题,因此可以谈“交易成本”,而后者除效率外更是个公正问题,因此首先要确立交易权利。前者只涉及“规则”,而后者尤其关系到“起点”。前者是规范的自由秩序中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原始积累时期的问题。 在科斯而言,“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是一个捍卫自由的命题(在“农—牧问题”中,这一命题意味着无论原产权属农人还是牧人,国家都没有理由,无论道义理由还是效率理由来加以干涉),而在我们这里,“初始权利无关紧要论”却被扭曲为一个为抢劫辩护的命题(即:有权者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名义下任意把公共资产攫为己有)然而,为抢劫辩护还能称得上“自由主义”吗? 其实,真正持自由主义立场的新制度派学者对权贵资本的态度本来是很清楚的。科斯理论在华人世界最著名的支持者张五常教授便讲过:邓小平说要反对“资产阶级”,如果他说的“资产阶级”是指“四大家族”一类人,相信没有一个市场经济与私产制度的拥护者会反对他的说法!然而,内地的一些“交易成本”论者似乎远没有这么清醒。 三公正的改革还是强盗资本主义? 因此,如果说20年来中国改革的巨大成就不能用“姓资姓社”、“渐进激进”来解释,那它就更不能用“以不讲公正来减少交易成本”之说来解释。如果说搞了半截子“休克疗法”的俄罗斯尽管疗效不佳,但比“渐进”的乌克兰境况还是要强,那么在同属“激进改革”的诸国中,更民主也更讲起点平等的波兰、捷克等国又比俄罗斯的效果更好。这表明改革的比较研究不仅不能支持反改革论,也不能支持寡头改革论。 如果不玩弄抽象概念而是就走向市场化而言,那么所谓公正在增量改革方面就意味着更多的自由,在存量改革方面就意味着更多的起点平等。在这两个方面中国20年的改革都是有经验的。 在增量方面,中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实际超过许多东欧国家,私企发展的空间也日益扩大,虽然仍有官营垄断、外资超国民待遇、劳资关系不平衡(有民间商会而无民间工会)等问题,但“自由的公正”在发展并显示着正面效果是无疑的。 在存量方面,中国废除公社制度的改革通过公共选择、平分土地而政府予以认可的方式实现了农民走向市场时大致的起点平等。而农民之所以主动发动改革,也是由于旧农业体制即使在计划经济范围内也显得很不公平。它是一种“由国家控制而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既不同于真正的集体经济,也不同于国家控制、国家承担责任的城市国营经济,共同体的束缚功能极强而保护功能缺失,只有“父权”而无“父责”,这即使在共同体本位的价值观下也是极不公正的。 这种只是为了取得原始积累而管制农民的体制在前苏联虽也存在过,但他们在原始积累过程完成后,工业已停止了对农民的“抽取”,从1966年苏联集体农庄实行“有保障的工资制”起,其体制已变为如城市国企一样的“国家承担控制后果”之经济,摆脱共同体的束缚就意味着失去共同体的保护。就这个意义而言,苏联的农业与中国的国企都比中国的人民公社体制要公平些。 多数东欧国家农业体制与1966年后苏联类似,而且原始积累时期更短(捷克、东德等工业化国家基本上没有此时期)。少数东欧国家剧变前就没有搞过农业集体化,如前南斯拉夫与波兰,那里的农业剧变前就是个体农场农业,但国家从60年代后为了增加“社会主义吸引力”仍出资为农民建立了退休、免费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换言之,南、波的旧体制对农民有保护而很少束缚,那里的农民就更谈不上主动改革了。 总之,中国改革的前期成功,很大程度上靠农村改革(不仅是农业改革,号称“从无到有”、“从三分天下有其一到半壁江山”的乡镇工业是中国改革时期工业成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从大包干产生的后续变革),而农村改革的成功,一不是靠“渐进”,二不是靠“不动存量”,而是由于两个因素:一是改革前农村体制特别不公正(既相对城市体制、也相对苏联东欧农业体制而言);二是改革过程较好地体现了公共选择、起点平等。 如果中国农民像国企或苏联农民那样被国家管起来但也包下来了,或者像波兰农民那样国家不管却也包下来,中国农民就不会有那种由“管而不包”逼出来的改革冲动。而如果农村改革不是以平分土地为起点,而是开始就把公社改成社长的私人庄园并把农民一脚踢出去,或变为庄园里的长工,那农民不反“改革”才怪呢! 从广义契约—广义公正的角度讲,人们放弃自由是为了获取保护。而共同体在实行束缚的同时也就承担了保护义务。摆脱这样的束缚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中国的公社只有束缚却无保护,摆脱它的过程便成了中外改革史上罕见的“无代价的进步”。 套用马克思的话说,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得到的却是生存与发展的机会,而且这一机会(以土地为载体)在他们中的初始分配又较均等,他们何乐不为? 显然,这样一场类似“帕累托改进”的变革得以实现,既不是由于什么特殊“文化”的影响(城市里接受“市场文化”的影响不是比闭塞的乡村更多吗? ),更不是由于改革前的公社有什么“经济民主”,而就是由于摆脱不公正的冲动与公平的要求。 反过来说,中国改革由于忽视了公正原则而受阻的教训也很多。以住房改革为例,本来住房作为消费品,其“私有化”并不像生产资料私有化那样有意识形态障碍,中国改革前没有合法的私营工厂,但私房是一直就有的。从操作来说,住房私有也不像生产资料私有那样涉及到经济过程中要素配置、机制重构的复杂问题。 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国企私有化困难重重,争议也很大,但他们的住房改革多很顺利,争议也少。如俄罗斯的国企改革泥足深陷,问题不少。但他们以抽肥补瘦、返还欠账为原则搞的住房改革却很成功,早在1993年底仅经过两年的变革就已使私房率达到55%~56%,已达西欧国家水平。而东欧一些国家如保加利亚,早在旧体制下就承认低工资下住房返还原则,规定劳动者工龄积累达到年限后即可拥有所分住宅的产权。 可见,中国的住房改革久拖不决,关键并不是什么“观念”问题,其实就是一个公正问题。有些地方按“补房不补人”的原则搞“谁占谁有”式的房改,在半卖半送的低价下又加之以工龄折扣不按绝对值而按所占房价百分比计,占房越多得利越大,未分到或分房不足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就这样,一部分人借房改侵吞另一部分人的劳动积累,还要把后者抛向已在公款购房潮和原始积累时期的垄断性暴利因素双重刺激下价格奇高的“商品房市场”。这样的房改能没有“阻力”吗?如今政府提出以补人不补房的“货币分房”来取代“谁占谁有”,正是看到了前一阶段房改中的弊病。如果这一原则能得到公正的执行,“观念”是不会构成障碍的。 企业改革的问题也是如此。在“穷庙富方丈”的同时让工人空手“下岗”,或是强迫工人出钱为“穷庙”填补窟窿,再或者把“穷庙”粉刷一下上市骗钱,都会造成严重的不公正。而农村改革的经验、日本战后解散财阀时的“证券民主化”经验与当代波兰、捷克等国的转轨经验都表明,“以起点平等原则找到最初所有者,以规则公平原则找到最终所有者”,是解决进入市场时产权初始配置问题的重要思路。 即使不讲起点平等,也不能排斥公共选择。存量资产既然是公共的积累,那末无论是“分”、是“卖”还是“送”,都不能不考虑公共(不是抽象而不可分的“公共”,而是由每一个人集合而成的“公共”)权益。东欧尤其是前东德不少“烂摊子”企业是采用象征性价格“送”掉的。但这种方案都经过了工会同意并以强大的工会力量保证“送”的条件(职工就业等)得以落实。如果不是这样,“送”就行不通。 增量领域“自由的公正”与存量(主要指农村)领域“起点的公正”是中国改革取得成就的关键。而把“起点公正”推广于其他存量领域(如住房、国企等)则是中国今后改革成败的关键。 目前中国以国企为代表的存量经济问题成堆,但从一些指标看尚未出现东欧国家改革初期那种大滑坡的局面。这成为一些人全盘否定“激进改革”以至否定公正改革的主要理由。其实,这里除了一些深层问题尚被掩盖乃至尚在积累以外,更重要的因素在于中国与苏联改革前体制的不同。 虽然中苏旧体制都是在落后的农民国家里发生的革命的结果,带有希克斯称为前市场的传统时代“命令经济”的特征,但俄国受工业文明、市民社会的影响毕竟深一些,其体制较多具有工业文明的“科学主义的理性计划”成分。 从列宁欣赏福特制、泰勒制,斯大林时期的“马钢宪法”强调专家治厂、经济核算、科层管理与一长制,直到勃列日涅夫时代大兴数理经济学,强调要素配置的最优化模型,苏联逐步发展了一套“科学计划”体制。该体制与规范的市场经济相比固然既无效率也不人道,但与大哄大嗡的农民战争式的“运动经济”和长官意志的“命令经济”相比,至少在效率上要强得多。 苏联把“科学计划”的潜力发挥到了极致,以致在这一方向上已无发展余地,而另寻出路则要付出打乱原有的“科学计划”的代价。中国则不然,其所建立的更多是带有传统农民战争色彩的、“无计划的命令经济”,体现的与其说是工业文明的科学主义和经济理性,毋宁说是农业时代的长官意志与浪漫激情。 中国的“鞍钢宪法”与苏联的“马钢宪法”;中国的党委制与苏联的一长制;中国的政工治厂与苏联的专家治厂;中国的群众运动与苏联的科层管理;中国的政治挂帅与苏联的经济核算;中国直到改革前仍只知道“政治经济学”而不知数理经济学,而苏联改革前经济学界已很少有人吃前一碗饭;中国的“小而全”、“山散洞”与苏联强调优化分工、规模效应、科学布局……,都反映了这种农业时代的“命令经济”不同于工业时代的“计划经济”。 因此,中国一方面在“计划经济”方面还有极大的改进余地,不像苏联那样已经走到尽头,非得彻底改换“路线”不可(中国改革前期与其说是摆脱苏联模式,不如说在许多领域是放弃“运动经济”而恢复苏式管理);另一方面中国根本没有享受过“科学计划”的好处,当然也不必承受放弃“科学计划”所要付的代价。中国改革前的经济本来就具有“既无市场又无计划”的特点,也就不存在在苏东那样从理性计划陷入“无计划无市场”的转型阵痛的问题。 这一切使中国的改革具有某种“落后的优势”。但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如今我们的成就与俄国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表明我们现在干得比他们好,毋宁说是表明我们过去干得比他们差——我们的公社不如他们的农庄公平,而我们的命令经济不如他们的计划经济有效率。 但他们当年的成就既然走到了尽头,我们也不能只吃“落后优势”的老本。我们如今还在用“全国托拉斯化”的思路来解决重复建设、山头经济的问题,这无可非议,“专家的计划”毕竟比诸侯们的攀比竞赛更讲配置效率。但人家沿这条路走到底也不过如此,我们又能在这条路上走多久? 应当看到,以公社制度的极不公平来反衬的公平改进和以“运动经济”的极无效率来反衬的效率改进都有时效限制。如今国企的管理水平不用说远高于文革时期,但国企的困境却远甚于那时,同时权钱结合的原始积累也形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这一切都表明改革进程已进入了又一个临界点,是走向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还是陷入“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循环的怪圈,就看此时我们的选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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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发表评论于2008/3/19 16:41:55 |
http://finance.sina.com.cn/financecomment/20040909/12431011810.shtml
秦晖纵论“郎旋风”
“郎咸平旋风”:由“案例”而“问题”而“主义”
□秦 晖
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郎咸平旋风已从对具体企业家的针砭刮到了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否定,也由此引发主流或非主流的经济学家纷纷参与讨论或贬或挺。
8月以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连连在媒体上发出“重磅炮弹”,指名道姓地痛斥许多中国企业领导人借国企改革之机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这些被指责的企业几乎都是过去被树为改革成功典型的“明星企业”,包括TCL、海尔、格林柯尔、科龙等。
郎咸平的炮轰果然引起强烈反应:平面媒体与互联网上出现一面倒的声援之声,而被批评的企业则纷纷叫屈,格林柯尔老板顾雏军甚至在香港把郎咸平告上了法庭。这反而更增添了事件的轰动性。郎咸平回应时表示:他并非与顾雏军个人过不去,实在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事态而言。这样,郎咸平就由“案例”进入了“问题”。在此前后他对中国经济转轨中的不少方面提出了尖锐批评。他批评“做大做强”,否定MBO(“管理者收购”),抨击“保姆变主人”,直至提出“国有胜于民营”,完全否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必要。
对于郎咸平的“发难”,中国“主流经济学”界保持了几天的沉默,媒体谓之“集体失语”。郎咸平则对此表示不满,对他为捍卫国有资产而斗争却得不到同行的响应而成为“孤军奋战”大表感叹。但很快,行内出现两极化的回应:一方面,自许为“非主流”的一些经济学家,如左大培、杨帆、韩德强等高调声援郎咸平,有的甚至采取了发表“声明”这种学界少见的形式。另一方面,被称为“主流经济学”家中的不少人,如赵晓、张文魁、张维迎、张军等陆续出来反驳郎咸平。8月28日这一天,中国南北方出现了两种声音的激烈碰撞:北京在当天举行了“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经济发展研讨会”,受邀的“主流经济学家”大都在南方开会而没来,只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一人应战,而“非主流”方面的左大培、杨帆、韩德强、杨斌等人均到会发言“挺郎”,加上郎咸平本人的出色发言,会场几乎成了声讨“主流经济学”以及据说是这种经济学主导下的国企改革的场所。就在这个发言中,郎咸平明确把国企改革中的一切问题归咎于“新自由主义”,并自称要用“大政府主义和中央集权”来纠正之。这与他几个月前还著文欢呼“民营企业的春天”形成了鲜明对比,也与他这次炮轰之初谈“问题”时的说法“政府退出可以,但国企不能退出”有了很大的不同。
郎咸平这样表态的确好像也是大势所趋,就在28日同一天“中国企业家论坛深圳年会”在南方开会,有人评论曰“说是中国企业家论坛,实际上是国内(主流)经济学家集体回应郎咸平”。在前几天赵晓、张文魁等发言的基础上,张维迎对郎咸平提出了不点名但却相当系统的反驳。张维迎与此前回应的张文魁除了说他们的道理之外,都特意点出了自己主张的背景:张文魁多次强调郎咸平痛斥的国企改革并非只是经济学家“拍脑瓜”的结果,而是“党和政府”的战略决策,张维迎则批评郎咸平以“骂政府,骂富人”为能事。
“民主分地”的启示
当初改革在更“传统”的农村能够势如破竹,在新文化、外来文化影响无疑更大的都市国企中却寸步难行,原因难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吗?过去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起点平等的公正分地却是效率的保证。
讨论中不少人如赵晓、童大焕等都提到了笔者过去对这类问题的关注:“这场瓜分国家财产的盛宴早已开始,而且质疑者也不乏其人。据我所知,清华大学教授秦晖早就谈过‘从打破大锅饭到瓜分大饭锅’的问题”(注1)。我并不关心这个问题的“发现权”属谁——这很无聊。但这次挺郎的“非主流”人士纷纷回顾自己过去也批评过,看这些回顾,起码与他们相比我还真是最早的。于是觉得有必要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这并非是要争什么发现权,而是觉得整理这段心路也许对认识那时以来的中国经济转轨历史不无裨益。
早在1980年代后期,官商官倒现象、价格“双轨制”下的以权谋私和承包制下的“公产私用”已经引起社会不满,政府也从只提所谓“不正之风”到开始承认有“腐败”问题。但是那时也兴起了“原始积累时期不公难免”的论调。尤其是1988年前后,与“新权威主义”的同时兴起了“官僚资本是到商品经济(那时还不说市场经济)的第一级火箭”之说,公然为那时还只是初露端倪的“以权占产”张目。
这一切使我产生了改革可能遭扭曲的忧虑。当时研究农民史的我,从农村改革之初小岗村“18个红手印”式的“民主分地”得到农民支持,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农村改革不是以“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方式脱离人民公社,而是把公社变成干部的私人庄园、把农民赶走或变成庄园苦力,农民还能支持改革吗?
我们知道,当初分地在很多地方是在形成政策之前由农民自己协商进行的。由于缺少政府的干预,农民的“公平”方式有时在学者看来极为粗糙原始,好地坏地水地旱地远地近地一律切块抓阄平分家家有份的结果,使得农地的细碎化在许多地方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往往一家的份地多到十余块。当时不少人(包括我)认为如此“放任”将损害耕作效率。但实际上农民自有乡土智慧,几年后通过民间的自行调整掉换,细碎化的问题逐步缓和。看来只要初始配置具有公信力,后来的调整并不难。过去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起点平等的公正分地却是效率的保证。用农民的话说:“假如分配不公,架有的打哩”。
我还看到,历史上有不少“同居共财”的宗法大家族到了晚期都会因面临“分家”而产生矛盾。但是矛盾的尖锐化往往不是因为“要不要分家”的争论——尽管这种争论似乎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而是由于“如何分家”的争执。而“分家”是否公平往往对家族此后的历史产生重大影响:公平的分家可以在“亲兄弟,明算账”的和谐中达成个体自由与家族凝聚力的统一,使“分家”后的家族继续保持活力。而分家不公却不仅当时会造成打官司、动武乃至出命案,而且此后的家族认同也就完了。
我进而想到,人类社会史上过去两次“摆脱共同体束缚而争取个性自由”的过程:摆脱原始氏族共同体走向古典自由民社会、摆脱封建宗法共同体走向近代市民社会,都曾经面对类似问题:在走出氏族共同体时,有“雅典道路”与“马其顿道路”之分,“雅典道路”意味着变“氏族族长制”为“民主制”,通过平民运动(包括经济上通过梭伦、李锡尼法案式的改革形成平民私有财产)建立民主雅典与共和罗马式的古典公民社会。而“马其顿道路”则是变“氏族族长制”为“强权通吃”,化“父权”为皇权(包括经济上形成托勒密式的权贵大私有制)以建立“家天下”的古典帝国。同样,在走出封建宗法共同体时,也有所谓“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分,列宁曾经这样归纳这两种对旧体制的“破坏方式”:从农村公社分解为独立农庄是两者的共同趋势,问题在于这一过程是使农民得利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受损呢,还是使农民破产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得利?
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个人如此,阶层亦然。在古希腊罗马,贵族与平民都是氏族传统的背叛者。在近代法国,王党与雅各宾党都在破坏农村公社。当代的“大锅饭共同体”同样是在上下的双向作用下解构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在“如何分家”之争中找到一种尽可能有利于、而不是有损于大多数人的方式。这不仅是基于道德上的正义,在操作层次上也是使进步过程能够实现的重要条件。1980年代有些人过分强调所谓“文化”的决定性,但实际上,当初改革在更“传统”的农村能够势如破竹,在新文化、外来文化影响无疑更大的都市国企中却寸步难行,原因难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吗?
历史上,1905年以前俄国农民“脱离村社的个人主义倾向”曾使沙皇维护村社的国策难以为继,更使民粹派的“村社社会主义”宣传惨遭碰壁。但是1907年以后专制的斯托雷平改革以“权贵私有化”使大多数农民深受其害,导致他们“突然变成”强烈的村社传统支持者并在1917年清算了这场不公正的改革。相反,同样是专制的资本主义改革,伊朗巴列维的“白色革命”因其腐败不公在都市中引起伊斯兰传统的强烈反弹,甚至不少高度“西化”的都市中产阶级也卷入了那场推翻巴列维的“伊斯兰革命”。然而恰恰是最不“西化”的伊朗穆斯林农民,成了巴列维国王当时几乎仅有的同情、支持者和伊斯兰革命反对者,因为巴列维改革虽然在城市中以腐败著称,在农村却因把寺院土地分给农民而使他们尝到了“分家”的甜头。
显然,斯托雷平改革与巴列维改革的失败与其说是因为“文化冲突”毋宁说是因为公正性危机。而同样生活于“传统”,俄国农民反斯托雷平与伊朗农民亲巴列维,也因为这两次改革对他们公平与否。
“掌勺者私占大饭锅”
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巨大的进展,80年代只是说说而已的“第一级火箭”终于点火升空。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提出了“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等问题。
所有这一切使我痛感公正性在改革中的重要,尤其是在一场走出传统共同体的改革中“公正分家”的重要。但是当时我作为史学家并未直接介入现实问题,只是在那时的一些“纯学术”的史学论文中和我编写的两本未出版的教材《古代社会形态学概论》与《封建社会形态学概论》中附带地表达了上述与现实有关的看法。我和金雁合写的两本专著《田园诗与狂想曲》及《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更系统地、也与现实联系更紧密地表达了这些思想。
1990年左右,许多人断言改革、包括经济改革将会终止,但是我从历史上许多类似过程中感到改革过程反而会加速。果然,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巨大的进展,1980年代只是说说而已的“第一级火箭”终于点火升空。形势的发展迫使我从“经济史”走入了“经济”。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在深圳股潮后不久写了长文《危险的第一级火箭》(1993年2月发表于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提出了“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等问题。——这就是11年后郎咸平今天所讲的“保姆占了主人财产”的现象。
同是1992年,过去承包制下由“公产私营”、“公产私用”演变为“公产私有”的资产转移使人对这种方式日益怀疑,“产权改革”的话题浮现。当年8月,原官员身份的深圳罗湖区时代实业有限发展公司总经理叶启明提出个人集资2000万元购买本公司,成为见诸报道的首例法定代表人购买自己企业的“自购自”案例,这也就是今天成为时髦的“MBO”。罗湖区起先拒绝并开始排挤叶启明,派工作组进驻企业查叶的“贪污”问题,查不出结果也不撤,并要叶提前离休,遭拒绝后又要叶参加拍卖竞标,叶仍不同意并上诉市委,市委决定支持叶启明“自购自”。为此,我写了《“叶启明现象”辨析──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的“自购自”问题》(1993年《东方》创刊号)一文。文中指出,无论这一个案中的叶启明作为经营有功的企业负责人如何应该给予奖励,在中国现状下作为一般性问题,企业负责人“按自定价格或至少是以此为基础的非市场性价格购买自己所管企业,并使之转为自己所有的做法”不能提倡。“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自购自’的方式是不应允许的。”产权改革“只能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公开拍卖不失为其中的一种选择”。11年后,郎咸平对MBO的看法与我大致相同。
就在此文中,我指出产权改革中的国际惯例包括体现机会平等的“英国方式”(公开拍卖),以及体现“起点平等”的方式:以非实物的某种价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正平分原‘公有’资产”,例如捷克等国正在进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国家实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员股权方案”的英文缩写)等。过了11年以后,有朋友撰文对我的“起点平等”主张提出批评说:这一主张如果早十年提出是很好的,现在提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是,我这个主张何止早十年,而是早在11年前就一提再提了。
“公正至上,起点平等”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
1994-1996年间,我在《东方》杂志上连续刊出了“四论公正至上”,对经济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述。我开头就说:“效率源于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正。是故,公正乃是超越‘公平与效率’之争的更为基本的价值。”这里所谓“效率源于竞争”是当时的流行观念,其实效率也源于合作,但合作同样要以公正的规则为前提。西方所谓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本来是在规则公平已解决的前提下揭示“结果平等”与竞争效率之间的矛盾,但在规则公平还未完全实现的当下中国,所谓“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而“兼顾公平”又往往被理解为规则公平只能置后(不能优先)。结果这个在西方被理解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口号在中国却淮橘为枳地成了损害竞争公平的借口。因此我主张“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
我还指出:“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
在产权改革愈炒愈热的当时,公正问题首先就表现为“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问题。而当时不少经济学家尊奉以剥夺大众交易(谈判)权利来“减少交易成本”的所谓科斯定理。据说根据这个定理,“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效率就可以最大化。而要使“交易成本”降低乃至趋零,就要禁止公众参与讨价还价。
因此许多学者尽管承认规则公平,却根本否定经济转轨中尤其是产权改革中起点公正的重要。为此出现了种种怪论,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产权空白说”,似乎国有资产属于“无主物”,谁拿到就是谁的。有的从所谓“分不如卖”的命题中推出“公共选择不如双方交易”,主张产权改革中不应承认公众的谈判权利而应由官商“双方”自由交易。有的提出“交易先于产权”,暗示对于“无主”的国有企业“掌勺者”尽可以放手“交易”,一“交易”,产权就出来了。为此,我在这几年对这些主张进行了辨析。我指出国有资产绝非“无主”,它在法理上与事实上都属于国民,对过去国资原始积累过程的道德批判和如今所有者与“看守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缺失并不能推出“国企无主”。——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讨论的国企“产权非缺位”说。
我认为,“分”与“卖”本身各自都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因此“分不如卖”是个假问题,但作为公共物品,其处置形式无论是“分”还是“卖”,性质上都应该属于“公共选择”,只有通过直接的或代议的公共选择程序完成了产权转换后,它作为私人物品才具备“双方交易物”的资格。因此国企买卖是一种“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是不能未经所有者委托、不受所有者监督而“自由定价”的。只有在所有者对看守者形成选择委托与监督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这种交易才能成为合法的“代理人交易”——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质疑的“双方自由定价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之后,在“国企改革攻坚战”中,许多地方出现了比“分”和“卖”更刺激的做法。如长沙在1999-2000年间对一批盈利的大型国企实行“靓女先嫁”的“界定式私有化”,用政治权力直接把国有资产划拨给“内部人”并一步到位地实现管理者控股(即所谓MBO)。这是世界各国包括中东欧转轨国家在内在公开领域(偷着干另说)都前所未见的“激进”做法。我在《财经》杂志上对此提出批评。据后来媒体综述,当时对“长沙模式”的质疑以我最激烈。
2002年十六大后,开始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管理者控股的呼声大涨,风传明年将是“MBO年”。我为此写了《国有资产如何公正“退出”》与《要MBO不要MBO年》等文,指出“分级管理”不能改变政府只是国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的性质,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先讨论并经过立法(这也是郎咸平此次的主张),并必须有公共参与与有关利益各方的公平谈判机制。至于管理者控股,我认为如果在公开公平的竞标中实现,那当然可以。但是在非竞争条件下用政治力量推进这种做法,乃至搞大轰大嗡运动式的“MBO年”,是决不可以的。
有人把我的产权改革主张简化为“只分不卖”、“民主先行”。这种归纳是有误差的。我的确相信,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我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
但是,起点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卖”。由于过去“左右”两边都借斥责“证券私有化”来否定起点平等与公共参与,我们不能不澄清与此有关的事实:实现了证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东欧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而为人诟病的俄罗斯虽然声称搞了、却并没有真正搞过证券私有化。但是,我们并没有忽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显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更没有“只分不卖”的主张,实际上只要在公共选择的原则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像捷克那样在公民中进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产生“卖者”,或像匈牙利那样由一个具有充分的公共选择-监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资产变现后用于提供转轨时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点平等也并不等于起点平均,毋宁说它更强调起点的公正与清白:只要在转轨中能够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抢来本钱做买卖”,在此过程中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参与博弈的途径,在公共资产的处置上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平均,也会为公众所认可,所愿意接受,从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即道义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风吹草动就产生翻盘的社会冲动——那么从最基本的底线上讲,这样的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
关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是一步到位的激进变革,它应当实现上节所述的那些公共参与,至少应当使这种参与的进步与公共资产处置行动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适应。而且应当注意参与的大致均衡:事实上,按“交易费用”理论的本意,减少交易费用的途径也决不是剥夺人的交易权利,而是通过契约组织整合交易行为,例如,集体谈判就要比分散的个人非理性抗争更能节省全社会支出的交易费用。
有疑问的“国资退出”
如果某些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制约,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无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现一种扭曲的“辩证关系”:无论“减员增效”还是“就业优先”都被引向符合有权势者利益的方向。
综上所述,郎咸平今天提出的问题我在过去11年间几乎都已提出,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与我相同或相近。当然,郎咸平关于那几个公司的具体案例我没有研究,无法置评。但我非常同意他对多数问题的揭示,而且他的行为方式对于提请全社会注意这些问题所起的巨大作用,是我当年微弱的呼声所无法相比的。就此我们应当感谢郎先生。必须指出,尽管这次“主流”方面不少人提到郎先生指出的问题秦晖早就讲过,而且据说似乎比郎讲的还好,但是在那时,并没有什么人(无论“主流”还是“非主流”中人)对我表示支持。而且就在这次的讨论中显示出,“主流”方面的一些朋友对问题的严重性依然缺乏认识。他们的一些观点我也很难苟同。
例如一位朋友说:学者不应该在乎民意,应该有勇气与民意唱反调。这话有没有道理?要看对什么问题而言。学术问题当然只能求真而不能媚众,如同不能媚上。但是公共政策问题,岂能无视公众意志?就郎咸平提到的几个具体案例来说,的确正如张维迎所言,不能仅以民意的是非为是非。格林柯尔有没有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调查证据,由法官或审计部门来独立地裁决,不能仅因民意汹汹就定人以罪。学者也应审慎表态,不能仅仅因为民意倾向郎咸平就附和他对那些具体案例的判断。
但是如果超越具体案例,从政策层面谈论一般意义上的国资产权改革,它的本质是什么?不就是要处置原来法理上是属于公众的资产吗?处置公众的财产难道可以不听公众的意见而只考虑“学术上正确”?比方说,张教授有一所房子,别人,哪怕是个比张教授更有学问的经济专家,就可以不管张教授的意志而根据“学术上正确”的某种资源配置理论把这所房产“配置”给别人吗?
郎教授的一些提法也不是没有问题。例如他说国际上讲的MBO不是指管理者购买自己所在企业的产权,这BO即buy out是购买外边的股票,像中国这种“自购自”应当叫做MBI即买内部股(buy in)。但是据我所知,国外文献中虽然确实偶见MBO/MBI这样的提法,但绝大多数论者,无论是议论西方、转轨国家还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有关话题时,他们谈到的MBO就是指经理购买本企业。而且与之并列的还有MEBOMANAGER & EMPLOYEE BUY OUT经理与雇员共同购买本企业、EBOEMPLOYEE BUY OUT雇员集资购买本企业等缩略语,其BO的意思相同。从英文词义上讲,buy out就是“完全买下”、“买断”之义,也不是“买外边的”,而且buy out与buy in也不是反义词。从常理而言,MBO是在传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理论受到挑战、相信经营者控股、所有权经营权合一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想法的一种实践。如果像郎先生所说,只是经理购买了外边一个不相干的企业股票,那就与一般的股民购股行为无异,有什么理由成为一个特定的经济概念并形成专门术语呢?我与郎先生一样反对在中国的条件下搞MBO但反对或赞成是一回事,MBO本身是什么意思,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不过一般而言,我相信郎先生并没有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产权改革的公信力缺失不仅仅是案例性的。即便是一些理论上讲本来无可厚非的主张,在这种背景下也会被不公正地扭曲。我认为即使是郎先生对此也缺乏考虑。
例如,笔者最近听说一个故事:某个国有企业,原先有一千多职工。十五大以后,企业开始了“改革攻坚战”,主要内容是“减员增效”。当时并没有搞产权改革,厂子仍然是“国家”的。在“国家”面前谁能讨价还价?而且既然产权未变,没有“私有化”的嫌疑,自然也避免了意识形态风险。于是改革进展顺利,职工们纷纷“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地加入了下岗队伍,两年后厂里只有三百多职工了。冗员既减,效益自然也就颇有改善。
这时,“国有资产退出”的产权改革适时启动了,企业开始搞“两个置换”(资产由国有“置换”为私有,职工由“全民身份”“置换”为自由雇员)。但是问题来了:企业效益既然改善,在产权市场上它的资产价值自然上升。按照产权改革应当促进“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中又提倡法定代表人持大股”的原则,当时是想搞MBO(经理买断制)的。可是无论按市场竞价还是搞资产评估,这企业都太贵,“M(经理,manager)难以BO买断,buy out”,“置换”有困难。而且按理说,企业效益改善资本增值,证明经理是“能人”有功,现在反而让他出高价,那反不如“穷庙富方丈”先把企业搞垮以便贱价买进然后再妙手回春了,这岂不是奖庸惩能、奖贪惩廉吗?好了,这时据说有精神:企业改革应当“就业优先”。只要新企业主允诺不减员,“置换”价格好商量。于是该企业以很低的内部价成功“置换”给了其原负责人,而且是采取以未来股权红利逐年抵扣的办法来支付这一“购买”。于是一位官员就这样在没有竞价对手也不作任何现实支付的情况下“空手套白狼”,成了这个盈利企业的老板。
有人说这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当然看起来这项交易是有条件的:亦即“购买者”承诺对已经“减员增效”后的(而不是“减员”前的)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负责——这被认为体现了“就业优先”。
实际上,“减员增效”以改善公司治理,“就业优先”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两个思路本身都并不错。而且两者间的矛盾也往往不像表面上看上去那么大。例如在古典学派看来,按市场规律实行“减员增效”可以促进资本积累,而资本投资增长会反过来带动就业增加。凯恩斯学派则相反,认为以国家的积极干预来扩大就业,不仅能缓解社会紧张,而且就业拉动消费,消费带动繁荣促进投资,资本的增加也就意味着相对达到了“减员增效”。而在现实生活中,到底当前先从“减员增效”入手还是先从“就业优先”入手,则是见仁见智,而且不同见解的背后往往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与社会分野,需要民主政治下的利益协调机制来权衡利弊,实行最大限度符合社会长远利益并兼顾各方现实要求的选择。这里确实有某种关系在焉。
但如果某些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制约,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无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现一种扭曲的“辩证关系”:无论“减员增效”还是“就业优先”都被引向符合有权势者利益的方向。先用国家权力来“减员增效”,后借“就业优先”为名化公为私,横竖都是他占便宜而别人付“代价”。这就像古代历史上经常出现的“王马之争”:王安石主张国家统制,结果“阡陌闾巷之贱民”被束缚得无所措手足;司马光主张放任无为,结果“品官形势之家”得以放手聚敛私财。前者搞不成“福利国家”,后者搞不成“自由市场”,最后就在这翻来覆去之中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了。
历史与现实的经验值得注意。今天我们既有理由“减员增效”也有理由“就业优先”,但这两者能够形成什么样的“关系”,这恐怕就不是就经济论经济可以解决的问题。
症状、病因与药方
我奉劝今天的“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纯从理论上讲,你们的争论如同“左”与“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争论那样永远不会有个终结的。但是你们应当想想:你们是“天平”的两头呢,还是“尺蠖”的两端?让我们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再继续争论吧。
关于“案例”我没有研究无法置喙,关于“问题”我不仅同意还可补充,但从这些问题中推出的“主义”,我可就与郎先生大相径庭了。
郎咸平谈到的“保姆弄走了主人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我11年前提出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也就是我6年前提出的“看守者交易由其看守但非其所有的财产”的问题。其实,两年前中国一些学者曾批评:“崽卖爷田不心痛”也是一种不错的比喻。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这实质上就是问:为什么“主人”制约不了“保姆”?为什么做饭、吃饭者制约不了掌勺者?为什么所有者管不住“看守者”?为什么“崽”根本不把“爷”当回事?这可以说正是全部问题的核心!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哪怕你对“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的如此行为再骂得厉害又管什么用?
郎咸平先生的发言作用之一,是提醒人们捍卫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其实何止“国有”资产?这些年来包括“集体”资产在内的各类公共资产“流失”到某些人私囊的情况还少吗?笔者1997年曾出版《江浙乡镇企业转制案例研究》一书,就系统地讨论过这一问题。年来保障私有财产入宪,这是好现象。但是正如杨支柱先生指出的:“呼吁保护私有财产,决不意味着公共财产就可以被随便侵犯”。郎咸平先生这时出来呼吁保卫国有资产,虽然不是最早,但也是可贵的。其实据我所知,西方国家宪法中的财产保障条款行文也很少专讲保障“私有”财产的。保卫私产与保卫公产,真有什么矛盾吗?这些年来,有人抱怨公共资产被盗窃,也有人批评私有财产受侵犯。其实在一个“权力捉弄财产”的社会里,无论公产私产都是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人们常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其实在这些国家,公共财产受到的保护也比我们这里严密得多。福利国家瑞典的公共财力堪称雄厚,自由市场美国的私人财富也很惊人,但无论瑞典还是美国,公私财富的比例也许不同,但公产私产同样是不可侵犯的。
真正的问题是:第一,何谓保障财产权?第二,财产权为什么会受侵犯?
先说第一。谁都知道西方国家是实行所谓私有制的,据说那里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早就指出过,“世上只有计划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不仅从最早的“五月花号”船民的公社生活,中经欧文、卡贝等人的世俗社会主义实验区,直到摩门教等宗教公社,只要是自愿者的结合,从来受到保护。而且美国也是世界上公益基金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每年都有数目惊人的私人财产与遗产被自愿捐献给公益基金。这些自愿性质的“化私为公”从来受到社会道义的赞扬和国家政策(如捐款免税)的支持,谁也不认为这样的“化私为公”构成“私有财产流失”或者对“私有制”的侵犯。为什么?因为所谓保护财产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意志受到尊重,而决不是说财产不可转移。相反,财产依所有者的意愿而转移,包括自愿地转为“公有”,本是保护私有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
同样,所谓公产不可侵犯,就是要尊重作为公产所有者的公众之处分意志,亦即公产不能违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因此,基于公意的公产分配与流转,经由公共选择程序的产权变更,当然不能说是“侵犯公产”,也不是什么“公有资产流失”。这正如任何保护私产的法治国家都只是禁止把私产强行充公,而不会禁止私人公益捐赠一样。在中东欧的经济转轨中,捷克是经由民主程序向全体公民免费(只交登计费)公开、公平分配国有资产的典型,而俄罗斯虽然如今许多人特别喜欢骂它的“证券私有化”,但实际上俄罗斯的私有化主要形式是“卖”不是“分”,如今不得人心的“寡头”都是直接从国家那里通过“内部交易”获得资产,而不是从据说已经分得了国有资产的民众手中收购证券来发家的。但是,俄罗斯私有化的道义合法性饱受质疑,而捷克的证券分配就连当时的反对党捷共也不持异议,以反“新自由主义”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也说捷克的做法是“好的资本主义”。
可见,如今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立双方说法都很值得质疑。这次“非主流”方面把“国有资产流失”简单地看成一个“贱卖”问题,而“主流”方面则以“只卖不分就不算流失”来应对。
事实上,如果从总量来讲,国有资产如今至少在账面上看不但未减,反而显著增加。这次争论双方都提到了这个事实。“主流”方面的赵晓说这不是好现象,“非主流”方面的杨帆同样认为这是权力作用下民间资产“流失”到国有部门的结果,他也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所以,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对公产的侵犯与对私产的侵犯同样是“权力捉弄权利”的结果。今天有人抱怨“崽卖爷田不心痛”,其实“崽”本来就没有把“爷”当爷,而是当孙子,何时把他的意志当回事?
我不知道“新自由主义”是不是个坏东西,也许它的确很糟糕。但我们的情况无疑并不是它弄糟的。如果“崽”的权力不受制约,总把“爷”当孙子,那么不管它搞什么“主义”,“爷”都不可能得到公正对待。如果说以强权化公为私是“新自由主义”,那么杨帆也斥责的那种不公正的“化私为公”又是什么“主义”呢?
其实杨帆讲的这种现象我在两年前已经讲了: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缺少一个权责对应的机制,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共同以为基础的机制。没有这样一种机制,权力太大责任太小的国家就不可避免。这样的国家可能一直“左”着,或者一直“右”着。前者如我国“文革”时,后者如苏哈托、皮诺切特时代的印尼与智利,两者都会造成积弊。
所以我奉劝今天的“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纯从理论上讲,你们的争论如同“左”与“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争论那样永远不会有个终结的。但是你们应当想想:你们是“天平”的两头呢,还是“尺蠖”的两端?让我们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再继续争论吧。
注1:童大焕:《郎咸平的质疑与瓜分“大饭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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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秦晖: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原创空间, 情感绿洲
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发表评论于2008/3/19 16:27:28 |
http://hi.baidu.com/alittlefox/blog/item/6b6032297d7f4eff98250a6f.html
秦晖——经济转轨的“奇迹”与“困境”
中国和东欧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如果仅仅看经济,我觉得这两者各自内部的区别大于所谓中国和中东欧这两个大概念之间的区别。比如在东欧相隔很近的两个国家:白俄罗斯和爱沙尼亚,他们都是前苏联成员国,相距很近,背景历史也相似。但这两个国家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在向跨国公司出售资产方面最激进,很快就卖完了。但白俄罗斯,就像我们的南街村一样,比南街村还南街村。他们现在根本就没搞市场化。我们也一样,例如温州,那里几乎是没有什么公有制的,但在有些内地如河南,就有南街村这样的地方,据说还在搞“一大二公”。但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它们的经济都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滑坡。而中国,不管是温州还是河南,它们的经济当然都各自有不少问题,但不管怎样,它们都还一直维持着增长。这显然就不是“渐进与激进”的问题。
这些年来,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转轨经济学界都在讨论两个话题:一个是“中国奇迹”,另一个是“东欧困境”。通常不管什么倾向的人都承认这个事实:中国二十年来经济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而90年代中东欧各国进入转轨以来很不顺利,或多或少都经历过经济滑坡。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对比?
现在非常流行的解释,就是关于所谓“东欧激进”与“中国渐进”的说法。我认为,在意识形态上这些说法是没有问题的。的确,东欧国家自从转轨之后就把私有化和市场经济看作他们的方向。但问题在于:认同这一方向并不难,而真正实践私有化却很难。在巨变后的1992年,波兰一个媒体曾经讲过一个很有趣的话题,叫做“两个没想到”。第一个“没想到”是:前政权垮台得这么容易,连反对派都没想到;第二个“没想到”是:私有化这么难搞没有想到。我觉得的确有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就像一个大家庭。一个大家庭到了晚期,决定要不要分家这可能是个问题,但相对而言,要不要分家这个决定不太难作出。真正难办的、容易碰到尖锐问题的事,却是“怎样分家”,这个家怎样分得公平。因此,即便所有人都赞同私有化,这不过是所有人都赞同分家。但怎样分家,这里的问题还是很大。我相信一个真正的问题在于,所有的人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分家结果。
那么,中国和东欧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如果仅仅看经济,我觉得这两者各自内部的区别大于所谓中国和中东欧这两个大概念之间的区别。比如在东欧相隔很近的两个国家:白俄罗斯和爱沙尼亚,他们都是前苏联成员国,相距很近,背景历史也相似。但这两个国家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在向跨国公司出售资产方面最激进,很快就卖完了。但白俄罗斯,就像我们的南街村一样,比南街村还南街村。他们现在根本就没搞市场化。我们也一样,例如温州,那里几乎是没有什么公有制的,但在有些内地如河南,就有南街村这样的地方,据说还在搞“一大二公”。但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它们的经济都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滑坡。而中国,不管是温州还是河南,它们的经济当然都各自有不少问题,但不管怎样,它们都还一直维持着增长。这显然就不是“渐进与激进”的问题。
那么,究竟是什么问题呢?我认为大致有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转轨以前,中国和东欧的经济体制,虽然都被叫做“计划经济”,其实严格说,我认为叫“非市场经济”更合乎两者的共性。但这两种非市场经济是很不一样的。从一开始就很不一样。东欧的这种所谓“计划经济”的确是在工业文明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理性主义产物。最典型的代表就是1930年代成名的苏联经济学家,后来也是东欧经济学界惟一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康托罗维奇,他搞的就是数理经济学的“计划最优化”。但这种东西其实在中国一开始就行不通。如果说在1950年代初期还有点影响,那么从1956年开始就不行了。在1956年的“八大”上,我们就提出了反对“一长制”,实际上就是反对“理性计划经济”那一套。到了文革,文革是反对修正主义的。所谓修正主义,其实就是“理性计划经济”。因此,中国在转轨以前,是一种既否定了市场,也没有什么真正的“计划”,这样一种“大轰大嗡”的运动经济,也可以说叫无计划的“命令经济”。这种经济在运作机制上,以及在最终效益上,和计划经济有很大不同。而它更大的不同点就在于这两种体制它的“可放弃性”是有很大不同的。简单说,放弃一个理性计划,不管是渐进放弃还是激进放弃,不付出代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计划均衡破坏很容易,市场均衡建立是很难的。而要放弃一个根本没有什么均衡可言的“命令经济”是很容易的。这种放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这两种途径都可以有经济正收益。也就是可以通过改善计划,即所谓“按科学规律办事”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引进市场原则来实现。事实上我国在改革初期这两种做法都起了很大作用。但这种情况在东欧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他们本来已经很“理性”了。
这是第一点。也就是说,摆脱无计划的命令经济可以是无代价的,但摆脱理性计划经济必须是有代价的。匈牙利经济学家彼得米哈里曾经说,“中国走出文革非常轻松,好像是一场愉快的郊游,但东欧国家摆脱这样一种理性的计划体制就是一场艰苦的长征。”
第二,作为一种非市场的经济,作为一种个人不是主体的这样一种共同体本位的体制,从逻辑上有两种功能:第一种是束缚功能,使得社会缺少竞争,没有自由;另一种功能是保护功能。这种体制可以给人提供某种社会保护、很高福利,但摆脱这种体制在逻辑上就有所谓代价问题,即摆脱束缚的同时也就失去了保护。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两种意义上的自由”:摆脱了束缚的自由和失去保护的自由。但是这两种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是等量的。有些共同体保护功能很发达,束缚功能不发达。反之亦然。那么,我觉得对比最鲜明的就是我们和一些东欧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和中国,尤其是中国绝大多数国民即农民所处的农村之间的对比。波兰和南斯拉夫这两个国家在巨变前就没有搞过集体化,他们的农民在巨变前就是家庭农场,享有我们中国农民在改革后才享有的自由。但是,他们的体制在工业化的基础上,也是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为了增强社会主义凝聚力,给农民提供了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而中国的农民恰恰相反。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就国家对农民的束缚而言,并不亚于国有企业。但它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如周其仁先生所说,主要在于这种束缚的后果,在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承担,在农村是由农民自己承担。也就是用我自己的话,改革之前同样束缚了农民和工人,但国家只保护工人没保护农民。这样一来,改革的意义和得失对波兰农民和中国农民就完全不同了,虽然都是走向市场,但对波兰农民来说,他们摆脱的束缚很少,但失去的保护很多,因此对他们来说这是个代价十分沉重的过程。但对中国农民来说,对中国的绝大多数国民来说,在改革初期,他们摆脱了很多束缚,但并没有感到失去什么保护,因为原来这个体制就没有给他们提供什么保护。所以对他们来说,摆脱是个非常“愉快”的过程。
但以上这两点都是基于变革前的经济体制的不同。不管是变革前的体制有保护没有束缚,还是变革前的体制有没有理性计划,由此造成的中国和东欧的转轨绩效不同显然应该是有时效限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改革起点不同所造成的影响会慢慢弱化。到了1990年代后,决定东欧改革出现问题、中国改革一段时间比较顺利的主要原因,就成了我讲的第三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东欧的变革可能都要比中国“左”得多。我曾说过一句大实话:现在世界上所有的投资者相对而言都更看好中国,而不是看好东欧。为什么?其实就是我曾说过的四句话:“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民赶走征地客。”在东欧就是这样的,但在中国这四种情况全都没有。这样一来,当然中国的投资环境就是“全世界最好”的了。所以,这个问题如果用经济学术语可以这样讲,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不管在经济上是渐进的还是激进的,他们的共同点是,在“民主分家”的过程中,“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都增加了,也即民主私有化比权贵私有化的交易费用要高。这毫无疑问在所有的东欧国家都存在。就以我们去年开始讨论的所谓MBO问题而言,实际上所有东欧国家都有过MBO化的现象。也就是在私有化以后的二次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中,这个资产都有向“能人”手中集中的趋势,这个趋势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趋势在中国比在东欧国家快得多。在中国,的确是转轨的“交易费用”比较低,因为“交易权利”高度集中。这样一个问题的确使得东欧国家在转轨中付出的最大代价就是交易成本的大量付出。这个代价导致了东欧许多企业垮掉。但我认为,从长远看,这样的代价是有所得的。有所得的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付出这些“交易成本”换来了作为转轨结果的产权初始配置的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并不是指分配就一定更平均,当然这可能也是事实。因为,从我们现在看到的事实,如果中国和俄罗斯相比,基尼系数到底哪个大现在还有争议。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比,中国的基尼系数更大,这应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我觉得主要问题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基尼系数大和是不是不公正是两回事。像美国的比尔·盖茨和洛克非勒他们富可敌国,但大多数美国人没有认为有多大的不公正。但中国的赖昌星、周正毅等人,他们比盖茨和洛克非勒富裕差太远,但国人都很反感。
那么,这个产权配置的合法性是怎么形成的呢?我觉得无非三个途径:一个就是起点公正。这个所谓起点公正当然也包括公平分配,但并不一定就指的是平分财产,而是指分要分得公平,卖要卖得透明。而且所谓的能人,是在初始私有化以后由市场竞争中产生的,而不是在市场化以前产生的。在这个问题上,市场和政府的职能应该说很清楚,在经济过程中谁能胜出,谁是所谓能人,应该由市场说了算。我们之所以要搞市场化,不就是因为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往往是不行的。那么,政府干什么呢?政府惟一的或者是主要的职责当然就是维护公正。请注意,这里讲的不是指政府维护“平均”,而是政府要维护“公正”。那么政府要维护公正,而不是指定“能人”,市场才能指定能人。这就是所谓“起点公正”。
但在这点上往往不是没有瑕疵的。人们可以提出中东欧国家有这样那样的案例是不公正的。这里就有了第二个机制。我将此称之为“代理公正”。
其实,产权改革的道理说复杂很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在今年的网络讨论中有一个网民用非常浅显的语言说了一句大实话:他说把个人的财产公有化,要自由(即要由那个人做主);把公共的财产私有化,要民主(即要公共同意)。但很多情况下恰恰相反,把私人财产公有化的时候,往往是“公共权力”决定,根本不管你是否同意,如拆迁。把公有资产私有化的时候,又往往不考虑公众意见,在经济民主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建立了一种所有者和看守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了这种关系,产权改革就有了基本的合法性。我认为这和国有资产能卖出什么价钱不是一回事。我并不认为产权价格合法性的核心是所谓的贱卖问题。在国企改革中也有这个问题。国企改革到底能卖多少钱?所谓国企贱卖这个问题到底是否存在?到底贱卖了多少?我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无法计算,因为国企到底值多少钱从来都没有一个先验的价格。资产和其他商品一样,到底值多少钱只有在一个市场讲价机制中才能形成,它并不是闭门评出来的。如果你卖的是自己的财产就根本没有贱卖问题,但如果你卖的不是自己的财产,这个问题就产生了。因此,正如在民主之下赋税可能比民主之前更多,但公众也认可一样,在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中,委托代理关系如果顺畅,它的出售价格也许不见得会比这之前要高,但合法性就要大。
第三,就是所谓的“协商公正”。通常通过民主体制,中东欧国家实现的只是通过民主程序达成了民主化立法。但实际上,在私有化的各个案例中,仍然有着复杂的利益冲突,也就是我所说的“分家”问题。在这方面,就必须要有协商,就必须要有承认利益多元格局的存在,以及不同利益阶层的正常的博弈机制,或者说谈判机制。东欧国家的事例证明,“吵在前头”要比“秋后算账”来得合算。事实上,我们从东欧情况看起来,转轨公正和协商公正比较发达的这些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这些国家,在转轨经济以后的复苏中大都走在了前头。
我们国家采取了经济改革先行的政策,19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有很多有利条件,我们有海外华人、港台地区。我们占了一个最大的便宜,就是节约了“交易费用”,或者说节约了制度变迁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费用。但是,我们用这样一种方式赢来的优势,如何继续?
今年8月份以来出现的这场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我觉得,不要说各方观点谁对谁错,但这场议论迟早是要来的,而且早来比晚来好。因为如果再晚来,以前节约下来的“交易费用”不仅又要付出,很可能还要加付出很多利息。那么,在这场争论中,我们应该持的观点是,国企改革走到这一步,走回头路显然是不行的,但国企改革的公正性问题,或者整个中国经济转轨的公正性问题,现在就变得迫切需要解决,而且这种解决不能依靠“清官”,应该是在制度安排意义上的解决。这个制度安排其实无非就是上面说的这三个问题:起点问题;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就是一个协商问题。通过这三个问题,我们希望能够缓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使中国在前一阶段节约下来的“交易费用”,不至于变成在事后需要付出利息的这样一笔“高利贷”债务。使改革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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