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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某一件事需要坚持方能真正完成这件事

            薛 峰  

           200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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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时间:2005年3月17日




[反洗钱专栏]关注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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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峰 发表于 2005/7/5 13:57:33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中国第一份《中国外汇领域反洗钱报告》备受社会关注。根据该份报告记录, 2003年3月—12月间全国各银行共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264.95万笔,交易金额累计为6617.92亿美元。在这些可疑外汇交易中,隐藏着犯罪分子的洗钱秘密。 洗钱:腐败的孪生子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现金流比较大的行业通常会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场所,银行是他们的首选,其次为货币兑换所、股票经纪所、黄金交易市场、赌场、车行、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 洗钱在中国的严重程度远不及国外,但也不可小觑。国内研究经济的知名学者黄苇町认为,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所以中国目前的洗钱方式主要表现为由内向外。他介绍,通过金融渠道洗钱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走私,例如赖昌星案件和汕头典型的走私大案;第二种是价格转移法,腐败分子勾结国外的公司,用大大低于正常价格的价位出口物资,然后又用大大高于正常价格的价位进口物资,然后这部分差价就自动存入了境外的账户,在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很多国家,这种洗钱方式都相当普遍;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以投资形式携带巨资出逃。   此外,洗钱还经常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多种经济成分导致很多通过非金融渠道洗钱的方式出现,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利用自己在台上的影响力,利用自己家属开办的企业“消化”掉黑钱;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然后不断地把国有资产转移到这些企业名下,结局就是国有企业亏空,而肥了自己的企业。后两种方法通常是二合为一的。连云港市前副市长鹿崇友就是这样,用自己80岁的父亲和70岁母亲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化工公司,将自己受贿的钱全部转移到该化工公司中。 洗钱挑战中国经济 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与遗漏”,这表明我国已有数千亿美元的资金外流。放任洗钱,将给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带来极大隐患。 首先,洗钱成功助长了各种犯罪行为。洗钱既是经济犯罪的最后一个阶段,又是下一阶段犯罪的经济支持。 其次,洗钱会导致金融体系、政府部门,甚至国家安全体系新的犯罪,危害社会,动摇国家机器。 最后,洗钱减少国家税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每年世界被“洗”过的钱大约相当于每年全世界各国GDP总和的3%到5%,其中有相当部分通过非法渠道流往国外,减少了本国税收。 据有关人士分析,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表明什么呢?以中国2001年统计数据为例,它占到95933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是46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51%,占到年末2122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的11%,几乎等于这一年466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额。如果这些黑钱用来弥补3098亿元的2002年的国家预算赤字,赤字水平将减少64%。 另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外贸顺差241亿美元,吸收外商投资近40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却只比1999年增加了109.7亿美元,其中大到将近300亿美元的差额,不通过“洗钱”怎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呢? 不管是转移非法所得,还是逃避管制,地下“洗钱”正在严重侵蚀着中国的经济基础。据有关人士测算,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高达近千亿元。 中国加紧建设反洗钱网络 洗钱已成为传播全球的国际性公害,对治理和根除这一孳生于现代经济体系中的毒瘤,国际社会普遍表现出积极的姿态,中国也积极加入其中。 ——商业银行是防范重点 在中国,洗钱的主要伎俩虽然不同,但不外乎三个过程。一是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金融机构;二是分账,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将非法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三是融合,以一项显示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使黑钱与合法资金混合融入到合法的经济金融体制中。 因此,防范洗钱犯罪,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是重点。各商业银行中最先感受到反洗钱迫切性的是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最多的中国银行。由于这些分支机构大多设立在反洗钱立法和机制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按当地要求,它们也必须设立反洗钱部门。因此,2001年,中国银行率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内部成立了反洗钱处和支付交易监测处,同年9月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并於2003年年初推出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大规定。 根据新颁布的反洗钱法规,中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都将参与到反洗钱行动当中来。在这些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最容易发生洗钱犯罪,是反洗钱的重点区域。 ——建金融情报中心监控黑钱 判断大额或者可疑的外汇交易背后是否隐藏着“洗钱”、地下钱庄等犯罪活动,需要对所有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因应这一需要,人民银行已经在今年建立了“中国的金融情报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该机构的职能目前主要有四项: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向执法、司法等部门提交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被认为是反洗钱机制中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它的成立使暗流汹涌的黑钱日益暴露在央行的眼皮底下。 据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人士称,“反洗钱局是央行的内设司局,而反洗钱中心是央行的直属事业单位,两个部门的性质不同。反洗钱中心是情报部门,主要是提供反洗钱的情报,而反洗钱局则根据中心提供的情报采取行动。” 据了解,2003年3月到12月,外管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核查,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36个,涉案金额2054.34万美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利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信息,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成功破获“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多起,共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人民币60万元,港币512万元,美元39.11万,冻结了人民币资金442.1万元,查扣银行卡71个,存折30个,身份证27个。 ——加强国际合作 构建“反洗钱”全球网络   由于犯罪分子越来越频繁地跨境活动,“洗钱”正在成为一项国际性的问题,因此在加大国内合作力度的同时,我国也正在加强与世界各国相关组织的密切配合。   首份《反洗钱报告》显示,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与英国、中国香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亚欧会议和瑞士银行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官员和专家,就反洗钱工作进行了交流。双方还就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等进行了探讨。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连续出访了英国、意大利、美国、新加坡,拜访了英国国家犯罪情报总署,意大利外汇管理局,澳大利亚的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美国的司法部、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移民和海关执行局、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心、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等机构,考察了相关国家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组织框架和实际运作。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反洗钱负责官员参加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银行合作分委会第四次会议(俄罗斯)、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中国研讨会等反洗钱相关的国际会议。这一系列行动,无不是在编制一个全球性的“反洗钱”网络,让企图利用地下钱庄、暗箱操作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团伙无法得逞。 中国反洗钱:任重而道远 中国已经加入WTO,其金融体制必将逐步开放。由于具有经济发展迅速而法律尚不够健全的特点,中国成为犯罪洗钱新据点的可能性正在加大,中国反洗钱运动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首先是高科技的“助纣为虐”。当前,金融业日益现代化的技术使世界资本的海量流通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洗钱提供了便利。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交易等全新支付手段的出现,无疑使精通电子技术的洗钱者“如虎添翼”,其踪迹变得更加飘忽不定。现在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用普通电话线和“智能金融卡”进行直接的电子货币转让。有些交易系统不通过银行就可建立起来,某些系统还可以进行面对面的交换而不留任何记录。在我国沿海的个别地区,一种地下“手机银行”逐渐流行,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只需打一个电话,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生意。 其次,国内现金交易盛行,是反洗钱的“硬伤”。在我国,人们偏好使用现金,几乎所有行业都可以成为洗钱的渠道,就是说,国内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卡住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的源头,反洗钱“输在了起跑线上”中央金融工委研究员钱小安博士认为,金融机构应当大力推广银行卡和金融票证使用,同时改善金融服务,吸引各种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体系,减少游离于体系之外的社会现金流通总量,使社会资金处于有效的监控范围之内。 第三,金融一线的“篱笆”能否扎牢也是一个未知数。基层行处所的柜面审查登记是金融反洗钱的第一道关口,而对一贯只看重自身短期利益的许多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说,严格执行有关反洗钱法规势必要增加其成本投入,却并不能直接带来任何利润,甚至还可能减少客户和存款,因而指望他们在执行中不打折扣,几平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方面并非没有先例:早在1970年,美国就立法规定,银行一次受理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款,必须向金融管理部门备案,但那时检查制度不完善,银行利字当头,对大笔存款欢迎还来不及,谁愿意得罪客户去申报呢?许多银行遇到有数万、数十万现金存款上门,都派职员帮客户把钱打散成9990美元一笔的许多小户,并帮助客户伪造姓名和日期,第二天存款人就可以用投资、购买股票或合并账户的方式把钱收集到一起,然后一张支票就光明正大地把钱转移走了——黑钱就这么轻易地合法化了。在中国,2000年4月储蓄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初,不少人也曾乐观地认为:从此不法分子和腐败者的“黑色收入”无可遁形了。而时至今日,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八万多亿人民币,其中隐性收入的成分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各方也只能是心照不宣吧。 第四,“板子”打得太轻,靠金融部门“单兵作战”亦难以克尽全功。依据我国刑法,情节严重的洗钱犯罪,也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此外,央行颁布的反洗钱三大法规也只是针对金融机构而言的部门规定,是否包含证券、保险行业还不明晰,对于全社会各主体在反洗钱中的责任还没有相关法规约束。反洗钱不是金融机构一家的事,而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还需要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多家政府部门的联手支持。比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情况,监测分析交易报告,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洗钱案件;工商机关审查公司注册申请,杜绝洗钱者通过注册公司转移黑钱;税务机关加大税务稽查,防止巨额金融交易偷逃税款,并从中发现违法资金的流向等等。只有这些部门齐抓共管:才能真正把反洗钱落到实处。 第五,“洋”不为“中”用,望“洋”而兴叹。国家间签署反洗钱公约或双边条约,制定关于洗钱款项追缴的司法协助协议,是反洗钱寻求国际合作的必要程序。由于中国和国外没有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协议,很多情况下罪犯和资金都逃到国外,而中国政府却很难追缴赃款和引渡罪犯;国外洗钱制度完善的国家,大都与其他国家达成协议:一旦将罪犯引渡回国,双方将对其“黑钱”采取一定比率的分成,但我国对黑钱一律要求全部追回,这显然也会影响其他国家提供司法协助的积极性。有些赃款虽然从国外追回,但由于此前已支付了大笔的“越境费”,海外公司注册、缴税等费用,黑钱耗散的比例非常之大,最后追回的数目可能还不到原款的三分之一。(韩萌根据网上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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